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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虚拟货币项目涉嫌组织、主导传销的二审法律意见书

imtoken正版 2024-01-13 0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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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虚拟货币项目涉嫌组织、主导传销案二审法律意见书

2022年10月14日,J省H市Q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裁定上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2月,NXX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平台炒作‘区块链’、‘挖矿’等概念,引诱会员使用USDT币(等值美元)购买NXX币。平台非法发行。向不特定多数宣传持有NXX币可以获得“挖矿”收益,发展新会员购买NXX币等,实际上平台没有实体项目或“挖矿”行为支持,而会员获得的收益全部来自于新会员投资的USDT币,NXX平台实际上是在从事非法传销,具体的传销模式是:... 平台会员投资的USDT币实际存放在基金中平台对接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HiCoin账户,A等人可以随时通过后台账户控制和管理账户内的所有USDT币种,只有通过不断的诱骗 g 新会员在平台注入USDT币,老会员可以将手中的NXX币兑换成USDT币,否则持有没有价值的NXX币会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如果会员要从平台提币,每次都需要向平台支付8USDT币的高额手续费……无论NXX平台宣传什么,动态收益还是静态收益,目的都是吸引更多人进入传销活动,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平台资金池,是典型的以开发人员数量为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其他人参与的情况。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上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作难以长期维持。 上述活动具有传销的所有特征。”一审判决在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要件分析等方面存在错误,存在明显偏差和对“区块链”、“虚拟货币”、“Gas手续费”的理解误区,法院高度重视,依法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

具体原因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不清楚

(一)涉案平台推广模式不属于“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

平台收益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收益(持币算力挖矿收益和超买算力挖矿收益),一种是动态收益(推广算力挖矿收益),两种收益这些机型均不属于“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 平台收益模型的本质是根据用户的行为(持币、交易、推广)按照一定的算法对挖矿算力进行奖励,挖矿算力奖励不以开发人员或投资为基础报酬或回扣。 也不是说投资持仓的数量越多或推广的人越多,获得的算力奖励就越多(非正相关)。

根据动态收益的收益算法,上层根据每个下层用户的持币量计算推广算力(开启最大持币区,其他区持币量按照两个固定的计算)公式),每个用户根据自己当天的自提算力(Ai)除以全网总算力(Ai+Bi+Ci+Di4...+Ni),再乘以金额改变的地雷除以 2(W 改变/2)。

这种收益算法的本质是将用户的收益在各个关系链中进行“二次分配”(用户推广降低了平台的营销推广成本,用户的推广行为通过推广收益得到奖励),推广收益模型就是“反传销”、“反传销收入”。 根据上面的收益算法,并不是推广的人越多收益越大,也不是推广的人越多收益越大。

整个推广收益的计算核心是根据下属用户的持币量,而不是用户数量,也不是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应该与用户的USDT充值金额相关,不一定与持币金额相关),而下级用户的持币量每天都会因为自由交易(买入NXX或卖出NXX)、静态收益(NXX挖矿收益和超买算力挖矿收益)等变化,而每个用户的推广收益也随之发生变化。

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收益算法,持币收益规则才有了最佳持币区域的概念。 推广收益规则导致下级用户持币量越大,就会开立魔方,所以会有大量用户通过注册小号账号来最大化自己的持币和推广收入,他们将注册证人证词中提到的 50 到 100 个账户这一事实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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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平台的推广模式仅为降低网络营销成本,由用户自行推广,以此对用户的推广行为进行奖励。 . 本案收益模式并非以开发人员数量和投入金额作为报酬或奖励的依据,不存在“团队报酬”类的传销犯罪活动。

(二)涉案平台以“销售商品、提供等经营活动”名义,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

1、新会员先扫描老会员APP二维码下载APP注册会员账号。 新会员必须经介绍自己的上级会员激活后方可投资。 老会员向新注册的新会员转0.1NXX币,新会员即被激活。 鉴于此,新会员加入涉案平台注册账号并激活会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可通过旧会员转账0.1NXX币激活账号。用户到新用户。 这种“用户拉动”方式是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社交电商平台(如“拼多多”、“云集”、“花生日记”等)普遍采用的“分销裂变”运营方式。用户之间形成“链”,使为平台做出贡献的用户(减少平台的营销和广告费用)得到一定程度的奖励。 正是因为用户激活会员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成为会员后,对对外推广和交易投资没有硬性要求,存在大量“推广收入”为零、“超买”的会员收入”在整个平台涉及用户中,此类会员用户数量占平台的绝大部分。

2、新用户只能购买至少10个NXX币进行投资,这是必要的最低购买量。 USDT与RMB的兑换比约为6.2,NXX与USDT的兑换比约为0.25(一度升至1.5左右,随后回落至0.25左右),即NXX与RMB的兑换比为一般1.55左右。 由此看来,新用户购买10个NXX的成本约为2.5 USDT,换算成人民币约为15.5元。 由于USDT的转账交易需要向矿工支付gas费(gas费也叫手续费,由USDT区块链网络收取而非平台收取),所以如果新用户购买少于10个NXX ,可能存在用户支付的Gas费高于转账交易的USDT金额。

(三)涉案平台维护不以“新会员继续加入”与否为准

新成员的加入只是丰富了整个NXX的生态。 有人参与交易、持币、推广等,平台以挖矿​​作为奖励。 即使平台一刀切,新会员注册入口关闭,没有增量用户,平台本身也不会因为没有新会员而倒闭。 不仅如此,新会员的加入方式是老用户转0.1NXX给新会员。 平台对新会员是否购买NXX、购买NXX的数量不做任何限制或门槛要求。 也就是说,新会员无需任何支出即可获得平台自身给予的挖矿奖励,基于挖矿奖励获得的NXX可以在平台上自由交易。 因此,本案中有大量用户通过注册不同的账户来获取持币收益和推广收益。

此外,涉案平台新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无需购买商品或服务,新用户若想将USDT交易兑换成NXX币,交易对象为平台老用户,而非平台。自身涉案(即平台自身及涉案人员A等人均未出售或参与NXX币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维护并不以新会员的不断加入为前提,这也是区别于“拉人头”的传销活动的重要特征。 归根结底,NXX 的底层价值来自于底层钱包的支持,而不是新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即使涉事平台在某个时间点全面禁止新用户注册,老用户仍然可以在平台上自由兑换NXX币和USDT,NXX币有平台交易价格和USDT支持在底部的钱包里。 不会一夜之间归零,不会出现“赔钱”的情况。

另外,本案中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书》:“1.通过数据库查询比对,NXX.sql中有103张表,而查询平台类似于USDT 充值金额约为X;以太坊地址上USDT提现金额约为Y,充值减去提现金额为[a] USDT,与[b] USDT基本一致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的USDT为第一期NXX涉案当事人募集的USDT,扣除用于涉案平台开发和维护的前期结算费用的USDT。)即也就是说,该用户已在涉案平台完成正常充值和提现,不存在“套牢”情况,涉案人员均未参与涉案平台USDT提现,也未在涉案平台提现。受益于亩 NXX币与USDT的双向兑换。 如果用户声称有任何损失,那是因为用户之间基于NXX币与USDT每日波动的兑换比例的交易损失是用户之间自由兑换造成的,并非平台和相关人员的操纵造成的。

(四)涉案平台未向用户收取高额提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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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户想从平台中提取USDT币,每次需要支付8个USDT币的手续费。 这里的手续费其实就是Gas费。

Gas在英文中是“燃料、汽油”的意思,它确实和区块链中的“汽油”有类似的功能。 区块链是由无数节点组成的去中心化网络。 在这个网络中,每个节点都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服务器,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 这些节点提供的服务并不是免费的,这也是区块链特有的激励机制。 用户可以作为节点加入区块链网络,贡献自己的资源。 在贡献资源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Gas费是支付给这些节点的报酬,主要是衡量消息消耗的计算和存储资源。 就像汽油让汽车继续行驶一样,区块链中的 Gas 也维持着网络运行所需的计算和存储。 在使用区块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gas费。 一般来说,用户支付的gas费用越高,就会有越多的节点优先提供服务,从而加快数据处理效率。 一般情况下,用户只需要支付正常的gas费,但是当区块链开始拥堵时,更高的gas费可以让他们避免拥堵。

简而言之,如果用户想从平台中提取USDT(即将USDT从一个地址转入另一个地址),需要向区块链网络支付(消耗)Gas费,Gas费的高低由区块决定由链网决定,不由平台决定。 因此,涉事平台从未向用户收取高额提现手续费。

(5)NXX币不同于“空气币”,是一种有价值的虚拟商品

NXX币是USDT基于底层钱包发行的虚拟商品,在涉案平台自始至终都与USDT存在一定的兑换比例(即用户之间可以自由兑换NXX币与USDT,且涉案平台及涉案平台人员不得干预用户交易,也不得操纵交易价格)。

由此看来,如果将USDT认定为有价值的虚拟商品,那么锚定USDT并始终与之保持一定兑换比例的NXX币,也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有价值的虚拟商品,也应该是认定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虚拟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NXX币被认定为没有价值的“空气币”,那么其锚定的USDT也是没有价值的“空气币”,用户将NXX币兑换成USDT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网络数据交易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受害人的财产被骗取,更不会发生传销犯罪活动。

此外,本案中从未发生过NXX币交易兑换成法定货币(人民币或美元),也从未发生过将法定货币(人民币或美元)交易兑换成NXX币。 因此,如果简单粗暴地肯定USDT是一种有价值的虚拟商品,而否定NXX币的价值,从司法的角度就是承认和支持一种虚拟货币。 我国的大水交易变相受到法律保护。

(六)涉案平台为去中心化交易所,无法控制或挪用用户的USDT,更不能随意修改数据

1、HiCoin是一款去中心化钱包,主要为客户提供去中心化钱包服务,保障用户数字资产安全。 即,涉案平台使用HiCoin的服务,进一步证明其无法控制或挪用用户的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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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户在相关平台注册会员后,会自动生成一个唯一且固定的NXX账户地址和USDT账户地址。 当用户将自己从第三方购买的USDT转入涉案平台的USDT账户地址时,整个转账过程在链上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与中心化交易所不同的是,中心化交易所会为用户生成并分配一个中心化交易所提供的钱包地址,用户将USDT转入该钱包地址后,该USDT实际由中心化交易所发行控制并执行转账根据用户指令操作,类似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转账,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中进行归集和清算。干预交易,不能“触及”用户的数字资产)。

3、去中心化交易所无法控制NXX价格的涨跌,无法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来改变NXX的价格。 NXX 的价格由用户之间的供求关系决定。 如果卖家太多,它就会下跌,如果买家太多,它就会上涨。 这也是为什么涉案当事人需要设立拖拽钱包,即如果NXX价格跌得太低,涉案当事人只能用项目开始时募集的USDT来交易NXX与所涉及的平台用户。 建立底层钱包并不能达到控制NXX价格的目的,因为涉案当事人也是由涉案平台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底层钱包中的USDT数量(公众安全机关查获USDT643416,平台的USDT交易量(仅累计充值USDT金额为5634161,交易量会更大)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且,事实上,涉事各方案件未使用底层钱包中的USDT交易NXX(涉案当事人在第一个NXX中筹集了725,921 USDT,扣除用于涉案平台开发和维护的前期USDT结算费用,剩余金额为与公安机关查获的643416.354025 USDT基本一致)。

4、公安机关可扣押的USDT数量与底层钱包中的USDT数量基本一致,再次证实A等人只能持有或控制底层钱包中的USDT,但无法控制或挪用用户的 USDT。 对于用户账户中的USDT,即使是公安机关也无法扣押或转移。

(七)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误解

1、一审判决称:“NXX平台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交易社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是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以及各节点的权限它们都是一样的,就是公链上的每个节点都可以查看整个账本的所有数据,每个节点信息的变化都需要得到其他节点的确认……这和技术原理是一样的‘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远非如此。” 首先,NXX平台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平台,否则无法生成USDT地址,无法支持USDT充提。 其次,一审判决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过于片面。 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数据结构验证和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产生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 用于编程和操作数据的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和计算范例是多种技术的“组合”。 区块链按类型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去中心化”并不是所有区块链类型的核心特征或技术原理。 一审判决对区块链的描述更多是对“比特币网络”理解的照搬,不适用于本案涉案平台的技术原理。

至于“NXX平台上的数据只存在于位于香港的终端服务器上,该服务器上的数据可由平台技术人员、罗树森、李智深或A with administrator随时修改”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原理相去甚远”,一审判决对涉案平台的技术实现存在误解。 NXX 的底层网络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 涉案平台整个交易行为都离不开区块链,只是后台数据系统设置在香港的终端服务器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涉案人员可以任意修改数据在区块链网络上。

2、一审判决称:“目前交易市场公认的有价值的代币,在流通市场上具有普遍的价值共识,可以按照一定的汇率在代币交易所进行交易。每发一枚该币发行类型的代币在银行账户中有固定比例的准备金担保,可以随时查询和监督这笔资金担保的情况。”

首先,不管是否存在“被认可在交易市场具有价值”的所谓“代币”(这与我国的监管政策相悖),比特币(BTC)、以太坊(Ethereum)等主流数字资产( ETH)不是“发行的代币”。 当银行账户中有固定比例的备付金担保时,可以随时查询和监督这笔资金担保情况。” 相反,主流数字资产的价值来源于用户或社区的共识,因此其交易价格在多年后逐渐被更多用户所接受,并缓慢上涨,就像比特币十年的交易价格一样以前和现在的交易价格存在巨大差异。

以“比特币”在交易市场上被认定具有价值为例,援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9)浙01民终13689号】:本院认为,比特币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积极的。 其次,争议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 它的产生机制是:由“矿工”和“挖矿”产生。 “挖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方程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得到特解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和设备,并为机器计算中的功率和能量损失付出相应的代价,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这个过程和劳动力的获取产品 抽象人类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效益。因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等特征,具有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尽管此类“虚拟货币”已被否定为货币。 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除了比特币,目前还有数百种以上的虚拟货币在主流交易所上市。 每种虚拟货币都有不同的底层技术、权益和交易方式。 不能简单粗暴地认为USDT这种稳定币形态就是主流货币,而否定其他虚拟货币的价值。

其次,关于“每发行一枚这种代币,银行账户中都有固定比例的准备金担保usdt转账查询,并且可以随时查询和监督这笔资金担保的情况”,这更多是基于对USDT的价值来源,而USDT只是众多主流数字资产中最特殊的一种(稳定币)。 USDT即Tether USD(USDT),是Tether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 但其是否真的严格遵守银行账户中的1:1准备金(美元)保证,无从考证,也无从考证。 事实证明。 目前,用户无法直接查询银行账户中Tether的保证金。 因此,所谓“每发行一枚这种币,银行账户中都有固定比例的准备金保证金,随时可以查询和监督这笔资金保证金的情况”纯属道听途说,毫无根据支持。 如果有一天 Tether 被曝其在银行账户中的储备金为 0 或远低于当前发行的 USDT 数量,那么 USDT 将不可避免地在一夜之间归零(毫无价值)。 而且“稳定币”的发行本身没有技术含量或者发行的边际成本极低(不需要像比特币那样通过网络算力“挖矿”生成代币,USDT的生成也不需要基于一条独立的公链,通过Omni协议创建和销毁USDT,然后将数据存储在比特币分布式账本中),任何机构或组织都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发行,并且可以无限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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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暴雷”事件也时有发生。 比如近期算法稳定币UST与美元严重脱钩,价格暴跌,与UST对冲的Terra公链生态代币Luna暴跌,交易价格逼近零。

因此,如果将NXX认定为“空气币”,那么USDT与虚拟货币本身类似,没有价值支撑,缺乏稳定显着的财产属性,不应认定为“公私财产”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刑法。

本案中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理解存在明显错误。 ‍‍‍

(8) USDT充值金额识别错误

证人证词明确指出,用户注册并设立了数十个账户,目的是从参与推广算力挖矿的平台获取收益,用户通过多个账户进行内部交易,获取收益超买算力挖矿或采用“低买高买”。 售”方式进行套利交易获利。该部分充值金额不属于“带头人”或“团队支付”相关活动,也不属于平台为参与活动而直接或间接收取的资金。传销活动,不得计入传销活动资金,依法予以扣除。

2.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传销罪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标准。

1.一审判决误采了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usdt转账查询,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根据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要求或者暗示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多处提及“据委托方介绍”,如第6页“据委托方介绍,仅当状态为‘3’时才确认出具”,以及on page 9 "According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entrusting party, the value of is activation is '1' means activated", on page 11 stated "According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entrusting party, the value of the status column in the table is 2 (manual calculation is completed) or 3 (system calculation Completed)" and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ing party's request, open the tb_finance_transfer table to view, then click Query and enter the query statement", and page 25 "According to the instructions provided by the entrusting party, through the fuzzy query ( LIKE statement) query from_wallet_code (from wallet type) a column value contains the data of 'usdt'" and so on. Judicial appraisal implements the system of appraiser responsibility, and judicial appraisers conduct appraisal independently, objectively and impart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re not subject to illegal interference by any individual or organization. However, throughout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ss, the appraiser's understanding of the specific numerical meanings and data query methods are all determined by the entrusting party (that is, the public security agency), and the enquiry, comparison and appraisal opinions are made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ing party's requirements, which completely deviates from the appraisal. 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

2. The authenticity and legality of the materials in the Explanation are not established. The "Explanation" material signed by "Z" never appeared in the case file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end, nor was it used as the material cited when the appraisal agency issued the "Judicial Expertise Opinion". The "Explanation" material should be excluded in this case.

3. The "Judicial Expert Opinion" is the key evidence of the alleged crime and the amount of the crime. The appellant's defender submitted the "Application for Notifying the Expert to Appear" in writing to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before the first-instance trial, and verified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Judicial Expert Opinion". Objections were raised regarding its accuracy, objectivity, and relevance, but were not granted. The appraiser was unable to testify in court and was unable to accept the defender's questioning, which made it impossible to ascertain the facts of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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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evaded and failed to respond to the detailed cross-examination opinions put forward by the appellant and defender during the trial, which was wrong and it was impossible to make a fair judgment conclusion.

3.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judgment of first instance was wrong

The appellant believes that the relevant behaviors of the platform involved and the appellant do not conform to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and leading pyramid schemes in the Criminal Law:

1. The promotion mode of the platform involved in the case does not belong to the pyramid sale activities that "use the number of development personnel as the basis for remuneration or rebate".

2. There is no situation where the platform involved in the case requires participants to obtain membership qualifications by paying fees or purchasing goods or services in the name of “selling goods, providing and other business activities”.

3.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ase have never profited from the user's transactions in any form (there is no transaction fee, membership fee, service fee, etc.), and have never traded the NXX obtained by themselves due to mining income. , and the USDT in the bottom account of the platform involved in the case has never been withdrawn, and there is no case of defrauding property.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applied the wrong law, violated the basic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pyramid selling crimes, and mistakenly cracked down on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as pyramid selling crimes. None of the persons involved in this case constituted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or leading pyramid selling activities!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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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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